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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DE-SPAC交易中构建咨询股份发行:会计目标与证券法现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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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为SPAC和de-SPAC交易提供咨询时,我们越来越频繁地遇到一个反复出现且常被误解的问题:如何构建顾问的股权报酬结构,尤其是在这些顾问需要协助融资的情况下,以及这些股份是否可以在公司上市后立即自由交易。这个问题涉及会计处理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法风险。如果处理不当,可能会造成内部不一致,使公司面临监管审查或无法满足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商业预期。

在进行SPAC解体交易时,一种常见的情况是,公司计划向一位顾问发行大量股份,以期获得未来的融资机会。公司的目标通常有两个:一是获得有利的会计处理,例如避免在损益表中产生巨额费用;二是确保股份上市后即可自由交易,从而为顾问提供即时的流动性。虽然这些目标看似可以通过精心设计的架构来实现,但它们之间往往存在根本性的冲突。

从会计角度来看,公司可能会试图将此类安排定性为“IPO融资咨询协议”,目的是将股份发行记为额外实缴资本而非费用。然而,这种定性并不能决定美国证券法下的分析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,关注顾问的实际行为,而非安排的名称。如果顾问参与介绍投资者、协助募集资金或收取与融资成功挂钩的报酬,SEC可能会认为该顾问参与了证券的分销。

根据《证券法》,SPAC顾问如何才能成为“承销商”?

这就引出了这些架构的核心法律风险:顾问是否会被认定为“承销商”。根据1933年《证券法》,承销商的定义非常广泛,不仅限于传统的投资银行,还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证券分销的人员。因此,即使是非正式的角色——例如促成投资者介绍或协助融资——也可能被认定为承销商。

承销商身份的影响十分重大。即使股票已登记用于转售(例如通过F-4表格中的转售招股说明书),承销商也可能无法像普通投资者那样自由出售这些股票。此外,他们不能依赖144规则进行转售,并且根据《证券法》,他们需承担更高的责任,包括可能根据第11条和第12条承担责任。这些限制往往与投资者对股票即时流动性的预期直接冲突。

一个相关的误解是,减少股权授予规模(例如将持股比例控制在5%以下)可以方便转售。实际上,该比例通常与《证券交易法》第13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,但并不决定转售资格。关键考虑因素仍然是股份是否已登记,以及持有人是否被视为承销商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分销。

SPAC咨询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交易吗?

股票上市后要实现自由交易,必须满足两个条件。首先,股票必须妥善登记,通常是通过列入转售招股说明书并将顾问列为售股持有人来实现。其次,也是更关键的一点,持有人不得被认定为承销商。即使注册声明措辞严谨,如果顾问被视为参与分销,也无法实现预期的流动性目标。

另一个容易引起混淆的领域是SPAC交易中的锁定期安排。锁定期并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的规定,而是交易过程中协商达成的合同限制。虽然理论上注册股份可以自由交易,但锁定期协议通常会限制交割后特定时期内的出售。值得注意的是,即使没有锁定期,如果持有人被认定为承销商,其转售仍可能受到限制。

这些考量凸显了许多咨询顾问薪酬安排中固有的结构性矛盾。将顾问的​​角色定位为融资或IPO顾问可能有助于获得有利的会计处理,但会增加被承销商认定为承销商的风险。相反,将顾问的角色定位为战略或业务顾问可能降低证券法风险,但可能导致会计处理不利。实际上,如果没有精心设计,很难同时实现这两个目标。

为了应对这种矛盾,公司可以考虑其他方法,例如明确界定咨询服务在业务拓展或战略支持方面的范畴,避免将薪酬结构与融资成功直接挂钩,并在适当情况下将融资相关服务与股权激励分开。在某些情况下,可以采用混合结构,但这需要精心设计,并由法务和会计团队密切协调。

F-4表格披露顾问股份发行注意事项

如果计划进行转售,则应特别注意F-4表格中的披露。这包括在出售证券持有人部分正确识别顾问,确保准确描述分配计划,并认真撰写风险因素和叙述性披露。对顾问角色的描述应保持一致,并避免使用暗示其参与募资活动的措辞,除非此类风险已得到充分解决。

某些因素可能会引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的重点关注,包括大额股权授予、与融资结果挂钩的薪酬、预期立即转售以及不同文件中对咨询服务的描述不一致。这些问题应在架构设计初期进行仔细评估。

最终,在SPAC解体交易中发行咨询股份需要仔细协调法律、会计和商业目标。公司应认识到,会计定性并不决定证券法的结果,承销商身份仍然是核心的法律风险,而且有利的会计处理和即时流动性之间存在固有的权衡。周全协调的方法对于有效管理这些相互冲突的因素至关重要。

如果您对转售登记或取消SPAC交易机制有任何疑问,我们的团队将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。

 联系人: 尼克·L·托雷斯先生和 郑志奇, 彼岸。

办公室里穿着商务装、系着蓝色领带的职业女性。

撰稿:谢迎建

律师

谢英建 (Windy) 是 Crestfield at Law (T&Z Business Law) 的律师,专门从事公司和交易事务,包括首次公开募股 (IPO)、跨境收购和一般公司事务。

穿着西装的专业人士在现代办公环境中自信地微笑。

主要联系人:Jan Louise Henry,Esq.

创始人 | 执行合伙人
Jan Louise Henry 律师是 Crestfield at Law, PC(T&Z 商业法)的创始人兼执行合伙人,专门从事与中国相关的公司和证券交易,包括风险投资、私募股权、并购和证券发行,并精通餐饮法和中国实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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